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生产商山东省烟台某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昌平区某烟酒销售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中粮集团是“华夏”、“长城”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于第33类商品,并用于生产各种葡萄酒,已经在国内市场享有很大的知名度。其中,“长城及图”的注册商标已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10月,原告在昌平区阳坊镇某烟酒经营企业处购买了由某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版橡木桶陈酿蛇龙珠干红葡萄酒”产品一瓶。该产品包装上标明“长城之星”字样,并将“长城”二字突出使用。原告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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