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9696-518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去年14家网吧被中凯告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去年14家网吧被中凯告

    发布时间:2009-04-27

        厦门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08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08年,市中院共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8件,行政案件7件,同比增长41%,其中著作权纠纷62件,专利侵权纠纷36件,商标侵权纠纷40件,技术合同纠纷6件,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类型纠纷16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并出现五大特点,其中,报社新闻媒体使用他人照片以及网吧免费播放电影、电视剧等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大幅度增长。

  山寨“李宁”鞋侵权赔12万

  2008年7月3日,莆田裕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裕鑫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运动鞋到摩洛哥,其中7254双运动鞋上的图形标识因与李宁“L图形”商标相似,被海关扣留。不久,李宁公司将裕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裕鑫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图形是以 “V”为基础,而李宁商标是以“L”为基础,两者有显著区别,不存在“近似”。该公司还说,“V图形”商标已在西班牙注册,对该商标的使用已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其只是贴牌加工,不是商标使用行为,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李宁公司是“L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裕鑫公司未经李宁公司同意,在其出口的运动鞋上擅自使用与李宁 “L图形”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识,侵犯了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李宁公司12万元。

  

  “宝贝猪”在先著作权战胜商标权

  “宝贝猪系列”美术作品,是台湾居民陈先生于2001年创作完成的,并公开发表于台湾出版的杂志上,2004年,陈先生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陈女士。2008年,陈女士发现浙江一塑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宝贝猪”作品。她认为塑胶公司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而塑胶公司辩称,他们在2003年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宝贝猪”图案相同的图形商标,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塑胶公司的商标权能否对抗原告的在先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宝贝猪”作品由台湾居民在2001年创作完成,并在2002年发表,因此作品著作权在转让前后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塑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获准注册的时间都晚于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时间。法院依法判决塑胶公司停止使用与陈女士享有著作权的“宝贝猪”相同的图案,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

  网吧在线播电影侵权 赔中凯8500

  

  2008年,厦门一网吧因为在线播放 《长江七号》、《宫S》等电影,被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状告,中凯要求该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网吧同意立即停止在线播放相关影片,今后不再侵犯中凯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并赔偿中凯8500元经济损失。据介绍,2008年,厦门共有14家网吧被中凯起诉侵权,后经法院调解,均达成和履行了调解协议。

  老“阿士卡”打败小“阿仕卡”

  厦门阿士卡彩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007年该公司终止经营,2008年9月恢复经营,不料,2006年,公司部分原管理人员成立了厦门阿仕卡色卡有限公司,还在网站上宣称“厦门阿仕卡色卡有限公司(原厦门阿士卡彩印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阿仕卡色卡有限公司)秉承15年的色卡行业经验”等内容。2008年,“阿士卡”将“阿仕卡”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阿仕卡”公司则否认侵权,认为两企业名称不同,对方是恶意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两企业经营内容、注册地点一致,企业字号除了“士”字书写有区别外,中文读音完全一致;被告的字号取名为“阿仕卡”不可能是巧合行为,原告是从事色卡行业十五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被告存在利用原告企业名称“搭便车”,引人误解的主观恶意明显,也足以对公众造成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阿仕卡”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变更与原告企业名称相似的字号“阿仕卡”,在其网站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000元。 (记者 沈华铃 通讯员 谢爱芳)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9696-518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