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仿冒“PUMA”(彪马)产品案,昨天在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审。
原告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UMA公司),注册地在德国荷索金劳勒。被告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人人乐是一家在深圳本土发展、壮大起来的民营零售连锁企业,自1996年成立至今,人人乐已迅速成长为中国30强零售连锁企业品牌之一。
PUMA公司称,公司品牌“PUMA”为世界一类顶级运动品牌。自上世纪中期成立以来,“PUMA”产品伴随一批世界知名运动员获得了斐然的成绩。原告在1978年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销售的“运动鞋”、“拖鞋”使用了原告“豹图形”产品,而该产品的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产品。PUMA公司要求:人人乐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对此,人人乐公司应诉称,本公司销售涉嫌仿冒的产品在商标外观上有一定差异性,本公司也有正常的供货合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结果将择日公布。(记者 郑恺 通讯员张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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