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去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件典型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遂宁市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状告成都死海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榜上有名。
遂宁死海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其所拥有的“死海”商标已于2006年被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截至2006年,我们公司通过报纸、网络、旅游手册、广告牌和车身广告等各种形式宣传死海商标,总费用超过五千万元”,遂宁死海公司介绍说,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死海商标已被广大旅游者认可,死海景区也获得了多项荣誉。
由于被告成都死海公司拒绝出庭,成都中院于去年6月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经查,成都死海公司于2006年8月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不仅字号简称与遂宁死海公司一致,其经营范围也为旅游项目和产品开发等。“成都死海公司明显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遂宁死海公司认为。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可了遂宁死海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死海”不仅是遂宁死海公司的企业字号,也是该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的显著性部分,更是其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当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成都死海公司在明知死海商标较为知名的情况下基于利用死海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在特定地域内将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也注册为死海并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成都中院支持了遂宁死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死海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死海”字号,并赔偿遂宁死海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陈台荣 邵颖 记者 曾燕伶 实习生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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