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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都是“鹰” 两企业起纷争

    发布时间:2009-04-21


  浙江鹰达是一家生产刀具的企业,日前,该企业向法院起诉长春市庄鑫门业经销部(下简称长春庄鑫)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因为浙江鹰达在市场上发现长春庄鑫擅自使用鹰达商标(鹰的图形)销售遥控库门,浙江鹰达认为长春庄鑫侵犯了其商标权。

  浙江鹰达诉称:浙江鹰达整顿市场时,发现长春庄鑫擅自使用浙江鹰达商标销售遥控库门,消费者都误认为长春庄鑫销售的库门出自浙江鹰达,侵害了浙江鹰达的商标权。

  浙江鹰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判决认定浙江鹰达所有的第1385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鹰达)为驰名商标;判决长春庄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长春庄鑫辩称:答辩人自成立以来,在经销、安装遥控库门上使用的鹰的图形没有对任何厂家构成侵权。鹰的图形在各行各业被广泛使用,不是哪个个人、单位的专属。另外,浙江鹰达经营的是刀具,我们经营的是遥控库门,我们双方的产品没有任何联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庄鑫销售的遥控库门与浙江鹰达所诉“鹰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驳回浙江鹰达的诉讼请求。浙江鹰达不服判决,决定上述,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驰名商标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的大部分地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鹰达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且没有当地省工商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证》及行业协会的证明,故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丹秋 记者 刘士超/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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