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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南海"商标是否该撤销 称注册时间不明

    发布时间:2009-04-20

     有专家学者认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第十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商标法的角度思考,该商标是否会被撤销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孟祥娟博士认为,这要通过“中南海”商标注册的时间来判断其应该适用的法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实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该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即使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是有效的商标,该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否意味着该商标不能被撤销了呢?

  孟祥娟说,“商标法经过了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1982年和1993年商标法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中禁止性条款修改的内容很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还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该规定在1982年和1993年都同时存在。”

  由于1982年商标法对该法实施以前的注册商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且1982年商标法没有规定关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撤销程序,因此,“中南海”商标如果是1983年3月1日以前注册的,可以继续有效。如果是该法实施以后注册的,那要看注册的时间。1993年商标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注册为商标,最多可适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但这一条款是一个柔性条款而非刚性条款,难以认定;而2001年商标法增加了“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规定,所以,如果“中南海”商标适用2001年商标法,则构成撤销的理由。

  对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1993年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也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

  由于操作上的原因,目前还没有“中南海”商标何时注册的确切资料,因此应根据具体注册时间确定其能否撤销。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商标争议案件积压较多,目前才评审到2005年底提交申请的案件。因此现在无法对撤销“中南海”商标的申请作出结论,必须等进入评审阶段后,组成合议组一起讨论。也就是说,“中南海”商标能否撤销还要假以时日才能作出结论。(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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