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钱财,30多岁的郑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抓获,当场查获各类假酒900多瓶、假烟近200条,涉案50多万元。
2011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从新城区某物流公司提走从北京订购的10箱(20件)洋河大曲和5箱(10件)洋河经典海之蓝,运往新城区兴安北路畜产公司院内的一间凉房,在卸货时被回民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同时发现其在该院内的一间凉房和一间楼房内也存放着大量可疑烟酒,3处地点共查获茅台、五粮液、汾酒等白酒903瓶,中华、三五、芙蓉王等卷烟199.5条。被告人郑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这些烟酒用于销售。上述白酒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呼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合计501684元;上述卷烟经内蒙古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卷烟,鉴定价值合计71236元。经查,被告人郑某,女,1979年1月19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呼和浩特市人,2011年9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回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近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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