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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转让商标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09-04-17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日,广东当慧皮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当慧公司)申请注册并取得了“当当慧”商标专用权。7年后,该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6月1日,当慧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以3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奋将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奋将公司),并在报纸上发表联合声明:自2007年6月5日起,奋将公司对“当当慧”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此后,奋将公司一直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

  2007年12月4日,当慧公司又以500万元价格把其注册商标转让给湖南猴迹皮鞋有限公司(下称猴迹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商标局核准后于2008年3月26日公告。

  2008年6月1日,猴迹公司发现了奋将公司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即要求奋将公司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理由是自己才是商标专用权人。而奋将公司称,自己不仅与当慧公司签有商标转让协议在猴迹公司之前,还发表了联合声明,所以,自己享有商标专用权。

  协商未果,猴迹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奋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当当慧”商标,赔偿损失81万元。(本案公司及商标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处分方式,转让的结果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发生变更,商标转让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成为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有严格程序的,基本程序如下: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第三,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核准;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四,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当慧公司与奋将公司签订转让注册商标协议,没有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核准手续,不但不产生转让的效力,而且造成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行为后果,当慧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受让人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不是看双方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而是看双方是否办理了法定的转让手续,并以商标局的最后公告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猴迹公司在奋将公司之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向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商标局核准后并予以公告。据此,猴迹公司依法取得“当当慧”商标的专用权,当慧公司与奋将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奋将公司可向当慧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猴迹公司从2008年3月26日起享有“当当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奋将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当当慧”商标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猴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奋将公司停止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赔偿猴迹公司65万元。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李应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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