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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首例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9-04-08

  千源酒业侵犯“汉武御”商标专用权一审被判赔15万元。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张掖市千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千源酒业)与酒泉汉武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汉武酒业)之间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千源酒业因侵权被判赔偿汉武酒业损失15万元,这是酒泉市境内发生、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首例商标侵权案。


  2008年1月15日,瓜州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瓜州县一家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8年金汉武御酒和12年金汉武御酒,其生产厂家竟是张掖千源酒业。


  2008年6月,汉武酒业以“千源酒业侵权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千源酒业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公开道歉。当年9月1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汉武酒业享有“汉武御”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千源酒业生产销售的“金汉武御酒”,与汉武酒业注册商标的字样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汉武酒业享有“汉武御”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于近日一审判令千源酒业立即停止对酒泉汉武酒业“汉武御”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给汉武酒业造成的损失15万元。对一审判决,千源酒业不服,已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请求。(记者董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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