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大家食饮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家食公司)近期欲在内地注册“大家食及图”商标时,却因第三人已在先注册“大家尝”商标而遇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这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家食公司申请注册的“大家食及图”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大家尝”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大家食公司的上诉请求。
据悉,大家食公司创于1998年,在中国香港曾荣获第四届食神争霸战银奖。2007年3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大家食及图”商标。2009年8月,商标局以“大家食及图”商标与已经初审公告的“大家尝”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该商标此后历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确权程序,及至近日终于定论。
大家食公司方面认为,“大家食及图”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以该公司董事长肖像为主要识别部分,具有极强显著性和不可分割性。并且,“大家食及图”商标已在中国香港被核准注册,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此商标在整体机构以及文字、呼叫上与“大家尝”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
对于大家食公司的诉讼理由,北京高院未予认同。该院审理认为,“大家食及图”商标主要呼叫部分是“大家食”,而“大家食”与“大家尝”仅一字之差,二者字体、发音、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其同使用在餐馆等相同或近似服务上,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对服务提供者发生混淆和误认。据此,北京高院判决“大家食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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