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贵州省工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使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更加便民,更加权威和公正。
据了解,根据这个《办法》,在有效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包装、装潢、容器、说明书、往来函件、交易文书、电子邮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为鼓励申请著名商标,《办法》规定对著名商标所需评审、公告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以与贵州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对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未注册商标不得复制、摹仿贵州省著名商标,不得暗示其与贵州省著名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得削弱该贵州省著名商标的显著性,使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贵州省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伪造、擅自制造贵州省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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