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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得侵犯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09-04-06


  恒盛建材公司是一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制造建材产品的企业。两年后,山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1998年10月,山水公司发现市场上恒盛建材公司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恒盛”的字样,遂以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盛建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外包装箱,并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费。


  恒盛建材公司认为:其使用“恒盛”做公司名称的字号由来已久,并先于山水公司的商标注册进行了企业名称核准;“恒盛”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箱上使用“恒盛”二字,是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即使承认山水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当它与本公司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也应当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来处理。因此,请求驳回山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案情分析】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享有专用权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名称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分别取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山水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恒盛”商标,山水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恒盛建材公司是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恒盛”为其字号。因此,山水公司的“恒盛”注册商标和恒盛建材公司的企业名称,均经合法程序注册或者登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本案中,恒盛建材公司先于山水公司商标注册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其在先取得的是包含字号为“恒盛”的企业名称权。而享有企业名称权的恒盛建材公司如果在其商品或外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其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的企业名称相同。另外,除了在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上可有条件地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外,如果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当使用在商品上,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恒盛建材公司不当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山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恒盛建材公司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恒盛”在其生产的商品和包装上使用,是对其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而“恒盛”是山水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该商标权并不与恒盛建材公司在先取得的企业名称权相冲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恒盛建材公司不当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山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恒盛建材公司不当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山水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山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李  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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