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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假冒注册商标 一外国人被判驱逐出境

    发布时间:2012-01-09

  1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此案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一审刑事案件,也是我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以来第一起在中级法院审理一审的刑事案件。所谓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男,55岁,伊拉克人。2010年6月,被告人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购销合同,由鲁冠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某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

  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扣。经查,侵权产品共计12640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标签: TOY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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