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逐步的增高,一些国外名人的知识产权官司也达到了我国。因不满自己的名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国际流行乐坛著名女歌星布兰妮将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告到法院。她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准予注册的裁定。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深圳市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NEY”商标。2004年1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钟、表、电子表、闹钟等商标上。2005年,布兰妮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万富达公司注册的“布兰妮BRITNEY”。最终,商评委裁定对万富达公司的“布兰妮BRITNEY”商标予以维持。布兰妮不服,将商评委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布兰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商标时,她的姓名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知晓,万富达公司注册的商标没有损害布兰妮的姓名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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