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组织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12月2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控烟组织准备上诉。
窃以为,北京一中院驳回控烟组织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的诉求,实为不智,该法院如此判决,不但让人觉得他们没有尽到社会责任,也会让人觉得他们是在保护烟厂,保护这个“民族品牌”,于控烟无益,反而拉了当前政府控烟的后腿。
首先,一中院认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
而原告一方认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以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换言之,注册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
其次,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一中院的如此表态不仅武断,更是错置了自己的身份,这个驳回理由倒更像是烟厂的“理由”,倒像是在帮烟厂说话。
而原告方表示,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
综合来看,该法院判决所基于的两点理由都站不住脚,至少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但法院却据此作为判决依据,令人颇为遗憾。近年,我国开始控烟,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例,但即便这样,控烟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当前的控烟效果也并不理想。该法院不同意撤销中南海商标,也许有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觉得一个厂家经营一个品牌不容易,但要知道,烟草对人类的危害,是不能用一个厂家因换商标所产生的成本来衡量的。在此时做出这样的判决,着实是给控烟添堵,拉控烟的后腿,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府在控烟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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