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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五部门联合公布200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09-03-12

  看谁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昨日,全市2009年纪念“3·15”活动新闻发布会,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分别对2008年度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市工商局 十大侵权案例

        一、销售假冒“三星”电视机案去年6月10日,桥西区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梁某经销侵犯韩国三星“SAMSUNG”商标专用权电视机案。桥西区工商局对梁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电视机40台,处以罚款18000元的处罚。


  二、销售仿冒“南水梨”包装装潢案去年3月11日,赵县工商局查处钟某经销仿冒“南水梨”包装和装潢案。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已售出梨品1850箱。赵县工商局依据对钟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没款15万元的处罚。


  三、销售商标侵权食品案去年5月12日,桥东区工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赵某在佳农市场销售的羊肉制品涉嫌商标侵权。其从内蒙古购进的羊肉制品外包装上,均标有“小肥羊”字样,与内蒙古“小肥羊”注册商标近似,且非法经营额2万元。工商执法人员对赵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羊肉制品,罚款1万元的处罚。


  四、发布农肥违法广告案新乐市某单位自去年4月25日开始,在其综合频道为该市正大农资连锁服务中心发布“海南思源灌浆肥”产品广告。经查,广告中使用的“省农科院专家张教授和数据(增产300斤/亩)”为虚假内容。新乐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1万元的处罚。


  五、强行向储户收取“短信费”案2007年11月份以来,行唐县某金融机构要求其所属储蓄所专柜在办理存取款业务中,强行以手机短信的方式为储户提供短信服务,告知存款数额、余额资金等变动情况。发送短信费用按1元/月收取,之后,在储户存折上以短信费名义扣除,甚至对部分储户只扣“短信费”未发短信。行唐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的处罚。


  六、经销假冒玉米种子案2008年5月,元氏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销假冒“金裕”牌浚单20玉米种。经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种子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元氏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假冒玉米种300公斤,罚没款5000元的处罚。


  七、销售羽绒制品虚假宣传案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羽绒服吊牌上标注“抗菌、防霉、防蛀、除异味”内容,包装袋上标注“纳米抗菌”字样。经长安区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标识内容的证明文件,涉嫌虚假宣传。


  八、生产经销商标侵权药品案2008年6月18日,无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黄消炎片”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起共生产牛黄消炎片1061件(600盒/件),其商品装潢“69”图案为哈尔滨华雨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极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牛黄消炎片300件,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九、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2008年4月11日,深泽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经查,某门诊部于2008年3月底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广告。深泽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罚款处罚。


  十、销售商标侵权饮品案2008年1月,晋州市某酒业经营部从沧州市东旺县购进包装装潢上标有“石家庄市天时利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蒙牛集团”字样的饮品共计2300件进行销售。晋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商标侵权饮品1613件,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市物价局 价格违法案例

        一、无极县公交公司擅自提价案由于春运期间客流量增大,无极县县城公交车票价由原来的每人次1.5元上涨到每人次2元。无极县公交公司未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和报告,属于擅自提价行为。


  二、某超市裕华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裕华区物价局在进行春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超市裕华店在销售降价商品时,未使用降价标价签;在销售依米奴服装时,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遂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商场价格欺诈案长安区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省会某商场打折销售马克·华菲品牌服装,标示原价每件1688元,现价每件506元。经查实,该商场所提供的为虚假票据。长安区物价局对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太和电子城周边停车场乱收费案物价部门对新华区治安服务处所属太和广场及周边停车场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太和广场停车场违反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行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在7时-19时以每辆次0.3元的标准(应收0.2元)收取自行车停车费,且屡查屡犯,社会影响极坏。物价部门对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石家庄某加油站不执行政府定价案某加油站在2008年6月20日至29日期间,违反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在销售0号柴油时,每升实销价为6.85元,比每升6.04元的销售价格提高了0.81元。其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食药监局 五大典型案例

       一、河北真怡药房有限公司涌泉分店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甲睾酮片”案2008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北真怡药房有限公司涌泉分店经营标识为“天津飞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702002”的甲睾酮片。甲睾酮片属于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的规定。对该药房做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河北神农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阿莫西林原料药”案2008年2月26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河北神农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给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标识为“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07104052”的阿莫西林原料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河北神农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份以抵账的形式从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污粉300公斤,随后该公司将其包装成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7104052的阿莫西林原料药,销售给了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三、石家庄爱心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降低企业经营条件案2008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石家庄爱心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质量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共4人。而按照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产品验收及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该局已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杨志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08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到仓丰路36号河北国大医药经营有限责任公司A1—7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柜台内发现医疗器械“购进记录”两张,但该店负责人杨志坚不能提供该店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调查,该店2007年6月至8月期间,共购进输液器650套,已销售完毕。该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林春良网络销售假药“易瑞沙”、“格列卫”案有关部门在对石家庄华大肿瘤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格列卫”1瓶、“易瑞沙”2瓶、向全国各地邮购特快专递单据108张及门诊登记本2本,初步统计案值达38万余元。“格列卫”、“易瑞沙”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定为假药。鉴于此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已向公安机关移交,林春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市卫生局 十大违法案例

       一、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2008年6月3日,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存在未经卫生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非法使用胭脂红和橙红加工正餐(加工西红柿炒鸡蛋);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索取同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市卫生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阳光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供水案2007年4月2日,卫生执法人员在阳光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供水。市卫生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北焦店销售不合格特殊用途化妆品案2008年5月16日,卫生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北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歌丝美紫黑色、章华染发霜等八种化妆品无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宣传特殊功效;经营的千叶嫩白防晒霜、指甲油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营的美兰丝草本精华焗油去屑洗发露、痘必消祛痘全效护理外包装标签使用医疗术语,暗示疗效。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53.7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共计10661.1元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石化河北地质勘查院擅自供水案2008年5月23日,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同时,对其供饮用的自备井现场随机采样,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给予该单位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门诊无证诊疗案2008年5月12日,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华南大街的河北省医科大学东校区医务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医务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给予其罚款6000元整的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予以取缔。


  六、新华门诊部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病人案2008年5月13日,卫生执法人员对新华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有采用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等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千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案2008年10月24日,卫生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千安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走天下”系列保健食品外包装有不合法宣传疗效字样。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八、竹荪鹅火锅寨长安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2008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竹荪鹅火锅寨长安店检查时发现,23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使用的食盐为非碘盐;冷拼间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等问题。对该单位做出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九、石家庄康尔乐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案2008年6月25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健刚牌肾白金皇仔冻干粉胶囊”、“胎素抗敏胶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宣传功效;销售的“海通牌奥复康片”、“勃乐胶囊”、“奥泰牌奥邦鲨鱼软骨胶囊”夸大宣传保健功效。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十、普惠医药商场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卫生要求案2008年7月30日,卫生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普惠医药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的苗岭洁肤霜、苗山净肤霜两种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皮炎、湿疹等疾病名称。对该单位给予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查处四大案件2008年,全市质监系统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938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标值1.1亿元。该局查处的典型案件主要有:石家庄市冀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质监部门依法吊销了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并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石家庄冠华电器厂生产不合格电热毯案,处以没收不合格电热毯2600条,处罚没款84600元,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上海美乐浦(石家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热毯案,处以没收不合格电热毯9090条,处罚没款107790元,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余华销售不合格茶叶案,作出处罚没款1万元的处罚。


  (本报记者王 巍 实习生 刘 曼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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