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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起刑点或致部分制售假涉案人漏网

    发布时间:2011-11-16

  假药、假酒、山寨手机、假名牌……假冒伪劣商品几乎无孔不入,充斥社会生活各方面、各领域,令人触目惊心。

  去年10月至今年6月,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据统计,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案件2.8万余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2万余个。

  随着打击的深入,问题也接踵而来,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呈现出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特点,犯罪隐蔽性更强,取证难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甚至资金支持的幕后操手如何界定其行为,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适当降低门槛,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意味着进一步加大刑法保护范围,非常有必要。”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吴允锋11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护范围过窄 销售金额无账本难认定

  “目前查处制假售假行为的切入点一般是销售金额,按照查获现场的销售金额或者其库存涉案金额进行认定。而对于售假者过往的销售数额,由于售假商户的账本往往很不规范,甚至根本没有账本而难以认定。”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曾娇艳说。

  吴允锋指出,当前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刑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如仅对假冒商品商标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而对服务商品未能予以同等保护,仅对具有营利目的的著作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等。

  “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仍然过高。尽管我国已先后多次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已在不断降低刑事责任的门槛,但目前无论是在侵权领域还是制售伪劣商品领域,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仍然不低。”吴允锋说。从立法上而言,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无论是刑事保护范围还是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均可做出一定的刑法修正。

  打击虚假广告提供商 证据不足难以追究刑责

  超低价购iphone、超低价LV各式女包……“当前网上这样的虚假广告数不胜数。”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一名民警表示,目前有很多网站在为不特定的制假者提供协助,进行虚假宣传。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情况下,之前制假行为中传统意义上的从犯有了主犯化倾向。据介绍,在网络时代来临之前,制假行为中的从犯一般是为特定的制假者提供帮助。

  吴允锋发现,随着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按照传统办案要求和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追踪赃物流向,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常常导致整个案件在性质认定上证据不足,使案件不了了之,给打击犯罪带来困难。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只有直接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入罪。而这些网站开办者的行为在主观上明知,并提供有偿虚假广告,在制假售假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了制假售假行为的犯罪空间,主观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无锡公安局这位民警希望,法律修改后能够使这些行为入罪。

  跨地域制售假 更为隐蔽查处取证更难

  当前交通物流日益发达,跨地域制假售假明显增加,有些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个地方制造之后,在其他很多地域进行销售。“产品销售地也就是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因为主要犯罪地不在当地,查处难度很大。”这位民警告诉记者。

  在侵权及制售伪劣商品案件中,犯罪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组织性,犯罪隐蔽性极强,调查取证难度越来越大。犯罪活动组织者往往采取遥控指挥方式,即使司法机关在其工厂查获了大批假冒产品或者工具,但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为借口逃避打击。

  曾娇艳说,由于公安机关的属地管辖原则,对不在自己辖区的制假行为认定困难,如果制假者在本地生产了价值几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又在其他地方生产了几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在认定数额时很可能达不到15万元的标准,就会逃脱刑法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的货值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使得只实施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未销售的,或者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造假者受到的刑事处罚过低。曾娇艳建议,设立单独的制造伪劣产品罪,加大对制假者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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