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来西海镇某烟酒商行经营者杨某因销售假冒“长城”牌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西海工商分局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00元,这是近日西海工商分局在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及“两节”前市场检查“百日执法”活动中查处销售假冒驰名商标案件的一个案例。
去年10月以来,西海工商分局在西海镇地区部署了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在开展市场检查活动中,西海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多家烟酒经营部都在销售不同厂家生产的“长城”牌葡萄酒,执法人员经详细了解得知“长城(文字及图案)”商标是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在葡萄酒生产及销售上的商标,并且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海镇市场上所销售的标志为“烟台华夏盛世葡萄酒业公司”和“烟台蓬莱葡萄酒业公司”生产的所谓“经典长城干红葡萄酒”,并没有依法取得“长城(文字)及图案”商标持有人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得到这一关键证据后,执法人员立即在西海镇内进行拉网式排查,截至今年1月8日共查处侵犯“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案件10起,案值0.0746万元。
上述涉嫌商标违法的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不约而同地强调自己并不知道类似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三级经销商,上述葡萄酒都是从西宁或通过其他渠道购进,依法不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拿出《商标法》与他们学习宣讲,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同时,因为杨某等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工商部门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李复明 杨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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