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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判决书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发布时间:2009-03-05

       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昨日召开,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提出要求——3月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对于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只能在裁判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表述,不得写入判决主文,不得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称谓,也不得在民事调解书中认定。


  一个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势必成为百姓关注和购买的焦点。驰名商标上报的司法认定,是涉及社会公信力的焦点,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1月5日起,凡我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由太原市中院管辖,其他各中院不再受理。


  省高院要求,太原市中院要严格执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认为确符合认定驰名商标规定条件的,在认定前,要及时报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核。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只能在裁判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表述,不得写入判决主文,不得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称谓,也不得在民事调解书中认定。涉及认定商标驰名案件的生效判决,要及时报送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备案。(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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