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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与方便粉丝商标大战 “白象”告赢“白家”

    发布时间:2009-02-25

  备受业界关注的“白家”与“白象”商标侵权纠纷有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白象集团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竖排楷体未注册商标。


  案件缘起:


  “白象”诉“白家”商标侵权正龙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4日,是“白象”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也是白象集团的组成部分。


  年12月12日,河南省粮食厅粮油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粮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白象”商标,于2001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证为第150619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挂面、豆沙、谷类制品、面粉、面条等。该商标为“白”和“象”两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的组合方式是上下排列,字体为楷体。2004年5月7日,河南粮油公司将核准注册的“白象”商标转让给正龙公司。


  白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在生产销售中同时使用横排和竖排两种商标。其中,“白家”横排商标(字体为黑体,“白”和“家”两个字左右横排)于2001年12月2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同期开始使用,2008年3月经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使用“白家”横排黑体注册商标的同时,白家公司也在使用“白家”竖排商标(字体为楷体,“白”和“家”两个字上下竖排),并于2002年7月和2005年7月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2008年8月“白家”竖排楷体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预审,进入了公告期,尚未取得正式注册批准。此次商标侵权纠纷中涉及的正是这种“白家”竖排楷体未注册商标。


  年11月28日,正龙公司以白家公司使用“白家”竖排楷体商标侵犯了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正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白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侵犯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家”竖排楷体商标。


  白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认定:


  “白家”竖排楷体商标构成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家公司是否存在对正龙公司所享有的“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白家公司生产的方便粉丝与正龙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是否为类似商品,以及白家公司使用的“白家”竖排楷体商标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河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方便面和白家公司的方便粉丝不仅在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等方面均相同,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也相同。正龙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多家超市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均将方便面和方便粉丝放在一起进行销售,且多家经营者和很多消费者对白象方便面和白家粉丝发生了混淆,河南省高院据此认定方便面和方便粉丝为类似商品。


  对于“白家”竖排楷体商标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河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将白家公司所使用的“白家”竖排楷体商标与正龙公司的“白象”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两者均是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的组合方式均是上下排列;两个商标的字体均属楷体;两个商标第一个字均是白字,字音、字意完全相同;“象”和“家”虽然读音不同,但在用行楷书写时,两者字形是相似的。所以认定白家公司使用的“白家”竖排楷体商标与正龙公司的“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合上述情况,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要求白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竖排楷体商标。


  企业态度:


  “白象”欢迎 “白家”准备申诉在得知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后,白象集团于2月18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二审结果表示欢迎,并发表声明,要求白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销售商家立即停止销售白家公司侵权产品;同时称已经向原审法院就白家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经济赔偿诉讼。


  白家公司公关部主任胡远强2月19日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称:“以前两种商标是一起用,但自从2008年3月横排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以后,公司就已经逐步将产品上的竖排商标替换为横排商标。河南省高院此次判决中所涉及的是‘白家’竖排商标,我公司尊重河南省高院的判决,已暂停使用。不过我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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