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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还是破坏

    发布时间:2009-02-23



    浙江省驰名商标数量几年间一路井喷,仅金华市拥有的驰名商标至少达到150个,但令人深思的是,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仅10件,其余均为司法途径认定。

 

    笔者寡闻,以前只知道中国名牌产品的授牌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单位是国家工商总局。现在总算长了见识:原来独立于这两家权威部门之外,还有一条一夜“驰名”的终南捷径——— 司法认定。所谓经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按照新闻报道中所提供的案例,可作如下理解:企业虚拟一场侵权官司,经法院判决,认定莫须有的“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看看,和按正常程序逐级申报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所要花费的漫长时间、巨额资金比起来,通过司法途径仅凭一页判决书即可认定“驰名”——— 是不是得来全不费工夫?事实上,对假“驰名”持纵容态度者远非工商部门一家。许多地方官员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背后的猫腻心知肚明,可是非但照常给企业发“创牌”奖,甚而将其一并罗列进工作计划,以此彰显所谓“政绩”。权力的滥用,由此可见一斑。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不知这一亡羊补牢的措施,能否挽救“驰名商标”早已落败的声誉。(周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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