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老干妈”商标的持有人,贵州省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公司)一纸诉状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理由是商评委核准“川南干妈”这一商标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老干妈公司起诉称,2010年3月22日,针对“川南干妈”商标,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2011年7月10日,商评委发文认为,老干妈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川南干妈商标予以维持。
老干妈公司认为,商标“川南干妈”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老干妈”在辣椒油等调味品行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商评委的做法,违背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应强化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即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如果存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此后的注册商标的近似判断上要更严格,对混淆界限的把握要更宽泛。否则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反而低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情况。
贵阳老干妈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相关裁定。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