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谢某等三人一年四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徐某经预谋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其租住处内,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得五粮液、洋河海之蓝酒的假冒商标、标识、酒瓶、包装盒等,制造假冒的五粮液、洋河海之蓝白酒并出售,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5000多元。至案发时谢某仍有一批假冒名酒存于租住地准备销售,货值人民币18万余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假冒洋河大曲系列、汤沟、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一批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谢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货值金额合计超过了十五万元,其行为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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