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区工商分局对3家侵犯内蒙古河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河套”专用权白酒商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厂家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分别在昆区民族西路底店、市府西路青年18号底店查获高某、骆某销售侵犯内蒙古河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河套”专用权白酒。经查,当事人高某从一送货人手中购进“42度河套王”、“39度河套王”、“38度五星金河套”、“36度河套王”白酒共计21瓶,截至被查之日销售了2瓶,非法获利350元。当事人骆某从一送货人手中购进“39度河套王”16瓶,截至被查之日销售了2瓶,非法获利100元。经“河套”商标持有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批次产品不是我公司产品,系假冒产品”。
上述两案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日前,昆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高某作出没收、销毁侵权“河套”白酒;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罚款4650元的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骆某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河套”白酒;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900元的处罚决定。
另据群众举报,一商户涉嫌销售假冒白酒。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当事人许某所销售的“河套王”白酒是从一个送酒上门的人处购买,共购进了14瓶,无进货发票。经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我公司产品,系仿冒伪劣产品。”昆区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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