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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商标合同未披露 承德露露董事长遭谴责

    发布时间:2011-08-05

今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2006年11月露露股份向承德露露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该集团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露露股份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露露股份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股份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

承德露露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所决定对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给予处分。

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深交所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和给予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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