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一家影视公司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随后中央电视台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都被驳回,于是央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昨日一中院审理此案。
引发此次诉讼的是2003年7月9日申请注册的商标“星光大道”,由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本身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星光公司负责人称,他们还在2003年就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且在同年11月11日签订了网络域名合同,“星光大道”专用域名一直沿用到现在,这些都是希望将“星光大道”做成品牌进行商业开发。
昨日,一中院审理此案,星光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到庭参加。
据央视诉称,“星光大道”是原告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原告“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
商评委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表明,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同时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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