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受理了“上岛咖啡”商标纠纷案。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上岛公司)诉称,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权,依据自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和维权授权委托书,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简称餐饮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经其授权,擅自在丰台区大成路25号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经营上岛咖啡西餐厅牟利。公司一年来曾以各种形式予以制止,餐饮分公司均置之不理。
上岛公司认为,餐饮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社会相关公众对上岛咖啡的市场经营主体与企业品牌产生混淆与误认,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而且给上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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