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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勾兑和假冒商标

    发布时间:2011-07-18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将酒类纳为综合治理的重点品种,要求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将重罚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

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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