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终审审结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与广州康威集团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集团)之间就“三条杠”图形商标的侵权纠纷,认定后者使用的“四条杠”标识构成侵权。
据介绍,阿迪达斯公司于2000年3月经商标国际领土延伸申请,在我国取得了第G7308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康威集团及其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经销商则在生产、销售的相关鞋产品上使用了“四条杠”标识。经调查取证后,阿迪达斯公司将康威集团经销商黎某、康威集团及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等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迪达斯公司起诉时称,“三条杠”图形系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消费者已将该图形与阿迪达斯公司唯一对应,而被告鞋产品上的“四条杠”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极为近似,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据了解,阿迪达斯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上述3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述3被告均向法院进行了答辩,其中康威集团辩称,以“三条杠”为图形的商标,其本身就不具有较强显著性,阿迪达斯公司虽然将该图形注册为商标,但不能因此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与之相似的图形,而且在鞋产品上使用“四条杠”的设计,目的是加固鞋帮的支撑和鞋带孔的耐用,系一种功能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据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首先认可了阿迪达斯公司“三条杠”图形商标具有的极高知名度,并审理认为,即使康威集团设计、使用的“四条杠”图形具有紧固鞋的作用,但不影响其存在借助“三条杠”图形商标高知名度而牟利的主观故意。经法院一审判决,上述3被告使用“四条杠”图形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赔偿阿斯达斯公司3万元。
康威集团不服该判决结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诉称“包括‘三条杠’在内的条杠设计运用在衣服、鞋子上已经成为服装、鞋业的普遍做法”。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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