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河南农民李云龙,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因不服一审判决,李云龙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李云龙撤回上诉。
2010年5月至7月,李云龙雇佣付少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非法使用“马爹利”、“轩尼诗”等酒类注册商标,在租用的库房内,生产销售马爹利、XO白兰地、轩尼诗VSOP白兰地等各类洋酒1105瓶。经鉴定,上述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共计21.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云龙、付少波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场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达21万余元,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云龙4年有期徒刑,罚金12万元;判处付少波一年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云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向其详细、细致讲解我国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后,李云龙表示认罪服法,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