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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权生产假酒 女老板被判刑1年

    发布时间:2011-07-01

近日,一起非法制造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出生,常州人,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顾家塘1号等地,雇佣王某某等一些人,把低档次白酒灌装入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系列名酒空瓶中,假冒名酒出售,涉案价值人民币58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于2011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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