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非法制造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出生,常州人,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顾家塘1号等地,雇佣王某某等一些人,把低档次白酒灌装入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系列名酒空瓶中,假冒名酒出售,涉案价值人民币58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于2011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