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葡萄酒商品名称“丝路红”不构成对“丝路牌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悉,该案原告新疆丝路葡萄庄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被授权拥有葡萄酒商品上的第171340号“丝路牌及图”商标在新疆地区的使用权。被告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及新疆哈密市新雅酒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在共同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上,开始将“丝路红”做为商品名称使用。原告认为,“丝路红”与其“丝路牌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丝路红”与“丝路牌”在文字及商标组成上均有很大区别,从整体上看,两者不构成近似。此外,原告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的时间晚于被告将“丝路红”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时间,故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及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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