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吉利集团成功注册“陸虎”商标,引发汽车品牌Land Rover所属的英国路华公司不满。今年2月,英国路华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中国商评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予以支持。
被指恶意抢注,吉利要求再翻盘。目前,本案正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在昨天下午的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2011年研讨会上, “陆虎”商标案成了商标法专家热议的焦点。
记者从知识产权律师了解到,因为路虎和“陆虎”两个商标的汉字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这起案例能否被认定为侵权还很难说。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谁先申请,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旦商标成功注册并持有超过五年时间,商标持有人就成为该商标“不可争议”的拥有者。1999年11月10日,吉利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拿到了经过艺术设计的中文“陆虎”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小汽车、汽车车身、运货车”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被抢注的商标是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应当由被抢注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
该案中原告路华公司在举证时曾罗列了大量媒体报道,最终判决中引述了其中的41篇报道,成为了定案的关键。那么媒体报道是否属于主动使用的情况呢?对此,杭州律师协会副会长王立新认为,英文品牌的这些“中文呼叫”或中文翻译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比如英文LAND ROVER 在中国有很多不同的中文叫法,比如兰德陆虎、越野陆虎,与“陆虎”并没有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时,路华公司作为证据的媒体报道均为第三方行为,不是其主观意志的商业行为,因此不能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了“陆虎”商标。
相信随着越来越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此案对于跨国商标官司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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