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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搞促销赠送 “名牌”彩电大多是翻新货

    发布时间:2008-12-18


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有赠品时,最好能在发票上注明所获赠品的名称、型号等产品信息,以便日后维权。


2.如果当时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如商家的促销宣传页)能证明该赠品系商家所送,也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报料】赠品电视机多是翻新的


“我实在是看不下去老板用翻新电视去骗人了,那些买摩托车、买手机送的打着名牌系列旗号的赠品电视全是翻新的。”近日,曾在郑州市郑汴路家电市场打工5年多的李先生报料称,他不想让更多的人被那些没有安全保障的电视机给害了。


据李先生讲,翻新电视是一条龙的工作,首先把回收过来的旧电视机拆卸,用小型打磨机把旧显像管打磨得焕然一新,然后装上从南方买来的新电路板和崭新的外壳,再贴上商标、放上说明书。但这些“新”电视机内没有条形码,也没有售后电话及保修卡。


“现在市场上那些所谓的康佳贵族、三星数码、松下科技、海信王子、长虹金品都是旧电视翻新而成的。”李先生说,一台29英寸的翻新电视批发价不足500元。

李先生说,由于翻新电视的售价很低廉,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就用这些翻新电视来当赠品。由于翻新电视所用显像管都是超期服役的,且经过打磨,在高温高压或是外界撞击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爆裂、爆炸、起火等问题。


【调查】买摩托车赠彩电


昨天上午10点多,记者来到航海路上的郑州摩托城。


“大哥,想买哪种型号的?”当记者走进东边一摩托车展厅时,一个小伙子迎上来热情地问。


“这种踏板125的咋卖?”


“8260元,大哥,你真有眼光,这是出口车型。”


“太贵了吧。”


“俺家的车是大厂出的,发动机是雅马哈的。现在买摩托车还送29英寸彩电。”小伙子指了指展厅东侧放置的一台崭新的电视机说。记者注意到黑色外壳的电视机确实很新,但这台“康佳贵族”电视机同平时所见的康佳电视不太一样,商标“KONKA”变成了“KOGKZ”,如果不注意,极有可能把“康佳贵族”当成是“康佳”分厂的产品。


“电视不要,折成钱,行不?”


“不行,要不要电视都是那个价,送电视是厂家搞的促销。”


“那出现问题了,你们给换不?”“电视机是厂家直接从广东发过来的,是赠品,可以不要,但不保修不退换。”


随后,记者在南三环与花寨路交叉口附近的新摩托城,又找到了两家把翻新电视当赠品的摩托车商家,都被告知赠品电视不保修不退换。


“我们厂没有‘康佳贵族’这款电视机。”昨天下午,康佳集团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这样说。


【说法】赠品质劣商家应担责


商家促销所用的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记者从郑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法规处和郑州市工商局法制处都未得到明确的答案,但两个部门都表示,赠品也是产品,只要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就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即使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商家这种行为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彦辉介绍说,2006年10月15日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根据该《办法》第23条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商家理直气壮地称赠品是白送的,不换不退!那么,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赠品时,是不是只能忍气吞声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并不得降低‘三包’保证等售后服务水平。”郑州市工商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赠品“三包”期限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负责。


据郑州市工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介绍,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赠品质量问题,目前正在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强调经营者不能因赠品免除责任,即“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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