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侵权他人厂名生产肥料而被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单位处罚过11万余元的姚某,最近又租赁在一个废弃的肥料厂厂房内,假冒多家肥料商标生产肥料并销售。近日,广东省平远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假冒多家肥料注册商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姚某见生产假冒肥料有利可图,在没有肥料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伙同赖某等人(取保候审),以股份制共同出资50万元,雇佣他人使用猪粪、石粉等为原料制造肥料,且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锁边机、包装袋、贴标等作案工具,以自制的肥料装入所购得的外观完全相同的包装袋中,对外出售。其中,以每吨300元、每吨280元的价格将假冒广西某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农保牌肥料200吨、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怀化牌肥料21吨,销售给江西省寻乌县某化肥农药商店销售,非法经营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
2011年2月,经群众举报,平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姚某位于该县八尺镇一个废弃的肥料厂厂房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肥料约13吨,包装袋30条和生产、运输工具一批,价值人民币6千余元。2011年5月上旬,平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案件移交至平远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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