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认为四川一家酒厂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大“M”商标近似,麦当劳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昨天,在市一中院,麦当劳再次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簿公堂。
1999年,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向商标局申请在“果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项目上注册了由正反两个大“M”组合成的“五绵及图”商标。
麦当劳公司认为,该商标与他们的黄色大“M”商标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并未得到商标局支持。该酒厂的“五绵及图”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麦当劳公司立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异议,但依然被驳回。对此不服,麦当劳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法庭审理时,麦当劳公司认为,酒厂注册的商标中的“M”与麦当劳的“M”如出一辙,而“W”图形则是麦当劳的“M”倒转形成。整个图形无论是拱形的弧度、线条和设计风格都具有高度相似性,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被告商评委则表示,酒厂的商标与麦当劳的“M”图形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异。
消费者认识商标是整体观察,酒厂的商标是“五绵”字样加上“M”“W”叠加而成,麦当劳公司的商标图形只有一个“M”,不会导致误认。此外,麦当劳的“M”图形商标,也没有用于烧酒类商品。其驳回麦当劳的异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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