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塔区工商局成功查获了一起,生产者伪造了产地并侵权“鄂尔多斯”羊绒线的产品。锦州的这个商家已经因为销售的假“鄂尔多斯”羊绒线受到了其应有的惩罚。
近日,古塔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锦州市古塔区一家商店销售的标有“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线,不是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生产的,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先后于2010年7月、8月从保定一毛纺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羊绒线131件,总计重量1310公斤,货款金额共计65500元。该商品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只在显著位置标注“鄂尔多斯市”字样。当事人另从保定这家毛纺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标有“鄂尔多斯市赛汗塔”羊绒线50公斤,经营额约3700元;从海城西柳市场购进内蒙古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鄂尔多斯都市绒王TM”的极品貂绒10盒,经营额800元;从海城西柳市场购进生产厂家为天津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标有“鄂尔多斯市”字样的大圈羊绒线6圈共6公斤,经营额960元。以上三种商品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注的“鄂尔多斯”字样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用于第23类商品上的“鄂尔多斯”注册商标字体非常近似,总经营额约计5460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保定某毛纺有限公司、天津某服饰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鄂尔多斯”字样的羊绒线三种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保定某毛纺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鄂尔多斯市”字样的无厂名厂址小圈羊绒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责令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分别处以罚款,另外没收违法标识13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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