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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加油站者因侵权中石化商标获利百万被捕

    发布时间:2011-05-12

近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缔了其管辖范围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驰名商标的加油站,并将犯罪嫌疑人侯某逮捕。“你为什么使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注册商标”?“因为人家的牌子响,我就挂上了”。“那你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或同意了吗”?“没有……” 。这是今年该院开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两个专项活动以来批捕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

现年42岁的犯罪嫌疑人侯某系山东人,2008年到河北武安做加油站生意。经查明: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先后在武安市承包了武安市五湖加油站、午汲环城加油站、午汲镇新玉峰加油站、午汲镇兴北加油站、元宝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中南加油站、玉泉岭加油站、阳邑镇明申加油站等共计8个加油站。其在承包经营该些加油站期间,为了提高加油站的知名度、扩大销售量,在未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及其属下分公司授权和许可,擅自印制“中国石化”、“朝阳”、“SINOPEC商标”、“满天星” 和“中国石油”、“宝石花”、“CNPC”、“PetroChina”商标标志和标识,并将加油站用这些商标标志和标识进行装潢,分别安装、悬挂、粘贴在加油站顶棚、牌匾、广告牌、加油机面板等醒目位置,同时购进带有上述标志的工作服、工作帽等,让加油站员工着装和配戴,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名誉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8个加油站分别冒用上述两家公司商标标识期间销售收入达787545.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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