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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生元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并非通用名称

    发布时间:2008-12-08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生元)诉大连天益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合生元并非通用名称,大连天益侵犯了广州合生元的合生元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据了解,广州合生元主要从事研发、加工、包装合生元牌益生菌类保健品。早在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依法核准了该公司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的合生元商标注册申请,该公司还先后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合生元商标。

  2007年,广州合生元发现,大连天益未经许可,在其保健品上标有“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字样,并在其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以及手提袋上突出使用合生元标志。不少消费者纷纷致电广州合生元询问相关情况。

  “这不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吗?我们的合生元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对于任何侵犯合生元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都将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面对侵权行为,广州合生元负责法律事务的杨小姐态度坚决地说。

  大连天益却认为:“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时合并使用的一种微生态制剂的通用名称,将其注册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产品,该名称中衡生态是品牌,合生元是通用名称,胶囊是产品属性,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山东威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生元仅是国内部分学者、实践界对外来词“synbiotics”中文译法的一种,并未被任何行业标准收录,大连天益主张合生元为通用名称,证据不足。合生元经广州合生元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媒体宣传以及遍及全国的销售,已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大连天益在相关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合生元,构成侵权。大连天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针对此案,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梁勇说,擅自搭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便车,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久而久之还会导致该商标的淡化。权利人必须及时、坚决地维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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