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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蔻"蜜妍"产品被诉商标侵权 欧莱雅称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08-12-05


  因为旗下奢侈化妆品品牌兰蔻(LANCOME)一产品系列中使用了“蜜妍”二字,全球最大化妆品公司法国欧莱雅正面临广州一家小型美容保健品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

  但是,针对商标侵权一事,欧莱雅(中国)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8月已有批复,明确表示“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次将欧莱雅告上法庭的是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晖琳”),其生产的护肤美容产品主要以美容院销售为主。晖琳创办人郑耀光向记者明确称,“‘蜜妍’是晖琳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有效期从2004年7月到2014年7月。”

  “从2006年10月起,公司不断收到客户投诉及经销商指责,认为晖琳的‘蜜妍’产品为假冒兰蔻的产品。后来我们发现兰蔻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蜜妍滋养日霜’及‘蜜妍滋养乳液’产品的宣传资料,同时在全国31个省区市81家兰蔻专卖店和专柜上销售该系列产品。”郑耀光对记者称。

  郑耀光认为,“蜜妍”是他们公司注册的商标,兰蔻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商品中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晖琳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兰蔻国际品牌的强势逼迫,目前公众普遍认为晖琳的“蜜妍”产品是侵权产品。

  “因为遭遇商标侵权,晖琳目前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公司也难以生存。由于欧莱雅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所得不少于500万元,欧莱雅应该以这个数额向晖琳作出赔偿,并应该发布公开声明和道歉。”郑耀光称。此次,和欧莱雅一起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店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其中5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据晖琳负责该商标诉讼的苏小姐称,今年4月份欧莱雅法律顾问曾专门就此事到广州与晖琳进行商讨。此后,欧莱雅还通过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转发了一份没有欧莱雅公司落款的书面调解协议,里面承认其在兰蔻产品上“误用”了“蜜妍”商标,并愿意以100万元赔偿作为事件的了结。但是晖琳称欧莱雅对于支付赔偿金提出诸多要求,而且100万元赔偿金太少。本报记者并未看到该协议的书面材料。

  “今年7月份,我们向上海、成都、北京等地的工商部门就兰蔻商标侵权问题提出投诉,但至今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回应,所以不得不走法律途径。”郑耀光称,晖琳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案将于2009年1月8日开庭审理。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这一系列产品在全国的销售正常,公司没有任何要将这系列产品下架或是进行其他的做法。”欧莱雅(中国)负责兰蔻品牌的相关人士对记者明确说。根据该人士的解释,欧莱雅(中国)在8月份已就与晖琳产生的品牌争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相关文件,国家工商总局之后作出批复明确表示,兰蔻的“蜜妍”系列不构成侵权。至于“蜜妍”系列,是兰蔻旗下时间最长久的一个品牌系列,创于1935年,目前在全球销售,中国销售的此系列产品也为纯进口。

  “目前此案尚待审理,我们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反对任何恶意的诉讼意图和行为。”欧莱雅(中国)相关人士对记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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