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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PUMA”告多家商场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08-12-05

      德国“PUMA”

  告多家商场商标侵权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我省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被判侵权成立

  □记者 王忠新实习生 胡贝

  特约记者 黄叶华

  本报讯 日前,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被持有“PUMA”商标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简称波马公司)告上法庭,波马公司以在未得到授权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仿冒“PUMA”商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近日,该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被判侵权成立。

  被波马公司起诉的包括海南佳×华贸易公司、海南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海南新×佳超市有限公司和海南第一摩×超市有限公司,在福×隆超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林某等公司和个人。

  波马公司诉称,德国波马公司拥有的“PUMA”商标为该公司在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大量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并于1978年在中国注册使用。

  海口市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认定上述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对原告波马公司对上述被告提出的总额达33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认定请求赔偿损失数额过高,判决上述公司和个人分别赔偿被告波马公司3万-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法院宣判后,除海南新×佳超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摩×超市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外,其他被告截至目前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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