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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在我国的注册

    发布时间:2011-04-21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访问析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1.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和我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的协议。目前,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有瑞士、丹麦、意大利、加拿大、新西兰、法国、伊朗、奥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国、阿根廷、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匈牙利、美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泰国、德国及原捷克斯洛伐克等24个国家。

2.按照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按照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商标国际条约,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这是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则。目前,我国已参加的商标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尼斯协定》等。凡参加了上列条约与协定的国家,该国的公民或企业均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这些国家的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还可以依照我国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享有一定优先权。

3.按照对等的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就是双方互相给予同等待遇:你允许我去注册,我也允许你来注册;你不要求我签订协议,我也不要求你签订协议;你不要求我签订协议,我也不要求你签订协议;你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本国书件,我也不要求你的申请人提供书件。采用对等原则办理外国商标注册,既有利于外国商标在我国的注册,也有利于我国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从而促进我国贸易发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先后同加拿大、瑞士、泰国、奥地利等国互相确认免交本国证件,同时解决了同美国之间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问题。

二、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代理机构

外国人或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实行委托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那么,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当委托哪些商标代理组织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在该通知于1988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有通知》。在该通知中,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这里,需提及的是,台湾是我国一个省份,商标注册等本属国内事务,但因目前两岸政治制度的差异,台湾厂商企业在大陆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也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国家工商局指定中国商标代理(香港)公司“负责代理台湾厂商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负责代理台湾民间组织或办理出岛在大陆中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三、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手续

为了方便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我国有关方面专门制订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必须出具代理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国籍及委托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及代理的及代理的权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2)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填写,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填。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商品的名称、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的类别。申请书中的商品类别一项,可以按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以按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是外文或译音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项,均应用汉字填写清楚。

(3)送交商标图样15份,指定颜色的另交着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

(4)附送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国籍证明、互惠协议证件,药品生产的批准证明文件等。这些书件,有的是按工作需要必须提交的,有的是按对等原则要求其提交。

(5)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

接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认真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并将外文件译成中文后送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备核准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外文书件译成中文后送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核准程序进行审查,审定合格刊登在商标公告,无异议或导议不能成的,即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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