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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也可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1-04-19

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已离异夫妻一方宣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对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单独处理,要求宣称此类行为无效。夫妻共有商标权,特殊之处是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且在夫妻离婚时尚未注册成功,当事人并不真正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一类财产,在夫妻离异后应当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该注册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实际存在的财产权利。甲乙在离婚时并未对此财产归属进行处理,因此该注册商标作为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两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甲乙可以另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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