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名称。商标权则是商标注册后,商标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从名称的确权环节看,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条款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名称。且第9条从实体上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看似商标权与名称权立法明确,殊不知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却来了。一方面,大量的非知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字号登记,因为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依《办法》形成合法的字号权;另一方面,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因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违背企业名称确权原则,当不予注册。
但是由于程序上企业名称登记前不与商标联检,名称确权过程中又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合法地”产生和存在着。由此就形成众多字号权与在先商标权合法并存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名称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且是可以转让的特殊的人身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特性。“名称权”明确地是民法上的“民事权利”。
而字号就不同,民法通则虽然在第26、33 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但通观《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字号的规定极少,并且其对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的规定是模糊的,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是不肯定的。
字号在民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上极其微弱的法律地位,对商标权与名称权之间的关系产生着深层的影响:第一,使得大量企业名称的字号彼此之间重叠或相似,这大大增加了商标与以相同文字构成的字号并存的可能性和数量,从而加剧了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第二,如前所述,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其与字号权的冲突,但恰恰民法通则没有明确字号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因此,从法理上讲,该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在认定字号权是否可以作为“在先权”阻止在后商标获得注册的问题上出现困难的深层次原因,也因此成为目前商标权与字号权(及名称权)冲突频繁、而又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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