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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市场混淆涉嫌侵权“鳄鱼”被释放

    发布时间:2011-04-14

3500条中国定牌加工的鳄鱼牌女士牛仔裤,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韩国时突然被扣留,理由是这些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有限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确认原告无锡某公司并未侵权。

2009年12月2日,无锡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单价11.3美元。此前,无锡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 (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中国国内不进行销售。

2010年1月29日,无锡公司加工完毕后申报出口,在报关过程中,上海海关向其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予以扣留。无锡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去年3月,他们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只是替韩国公司制作服装,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香港鳄鱼恤公司则坚称,自己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无锡公司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且无锡公司所谓的“未销售”并不代表“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商标就是一种“使用”,所以鳄鱼恤公司请求海关扣货是合法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香港鳄鱼恤公司称可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涉案牛仔裤,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无锡公司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公司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造成影响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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