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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告新电信侵犯MIO商标

    发布时间:2008-11-25

       台湾一家生产电视机、个人数码助理等产品的国际公司起诉新电信,指后者侵犯它的“MIO”商标,并要法庭宣判新电信注册的有关商标无效。

  这起案件昨天在高庭开审。

  提出起诉的神达电脑(MiTAC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是一家台湾上市公司,总部设于台湾新竹。它在台湾、中国、日本、欧洲和美国等地都有业务。

  诉方提供电脑产品、互联网用品、无线通信产品、光电应用及相关的技术支援与服务。它及子公司也从事设计、开发及制造个人电脑、个人数码助理、个人导航设备(Personal Navigation Device)、MP3及其他流动通信产品等。

诉方于03年、05年在本地注册MIO商标

  诉方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在本地注册两款MIO商标,相关产品包括电脑、打印机、键盘、电话、个人数码助理、全球定位系统、液晶显示电视机和手机等。自2002年起,它就在全球及本地打广告及售卖上述产品。

  除了起诉新电信,要它停止使用MIO商标外,诉方也另外提出要高庭裁决新电信之前向知识产权局注册的MIO商标无效。

  诉方在开审陈词中指出,2007年1月,它发现新电信在未获得它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单独使用MIO商标,及描述性的英文字眼MIO,即MIO Plan、MIO Home、MIO TV、MIO Voice等。 

        它在向知识产权局查证后,发现新电信在2006年11月20日向当局申请注册上述MIO商标,当中有的已获批准,其他还在处理中。

  去年1月底,诉方发律师信给新电信,要它停止在上述产品及同样或类似产品中使用“MIO”商标,但新电信几天后回信否认侵犯商标。

  除了指新电信侵犯MIO商标,诉方也指新电信使用与它相同的假冒商标,可能造成混淆。

  诉方指出,新电信融合手机、固线电话线和宽频服务,及跟电脑和通信有关的装置与维修,跟诉方的产品如电脑、电话和通信用品类似。

  新电信否认它的MIO商标跟诉方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并且否认侵犯商标。它辩称,使用假冒商标是一项罪行,是严重的指责,可是诉方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至于诉方的商标是否与新电信的商品相同,新电信指出,它的mio Box商标是出现在家用网关(home gateway)上,而mio TV则出现在电视解码器(set-top box)上。诉方的两款商标并没有包括这些物品(items)。电视解码器是供订户租用而不售卖;家用网关也非由新电信生产。

  新电信说,除了mio数据机(mio box)和mioTV,新电信的mio商标并没有出现在产品上。从新电信在多种媒体上出现的广告,可以清楚地看到新电信是在mio商标提供服务而不是产品。

  不过,新电信并没有生产产品,因此人们根本无法买到新电信生产的“mio电话、mio电视和mio电脑”。整体来看,mio商标提供的只是服务,而这些服务是新电信提供的。

  诉方代表律师是陈世荏高级律师(由迪舒沙律师协助),辩方律师则是迪达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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