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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听证后“不起诉”

    发布时间:2008-11-21

       本报记者王烨 通讯员贾有治报道 昨日下午,对两起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福田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检方阐述了不予起诉理由,听证人员一轮质询后对检方的不予起诉表示支持。“司法本应宽严相济,这有利于他们(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听证会嘉宾、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左德起说。

  黄某某自2007年开始承租福田区爱华小区21栋某房,雇用陈晓某、陈某明从事假冒诺基亚手机的翻新活动。黄某某负责从市场以低价回收旧的诺基亚手机,并购买假冒的诺基亚手机外壳,陈晓某负责维修、翻新手机并重新组装,陈某明负责对手机进行测试。2008 年9月4日,经市民举报,公安民警在爱华小区将3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诺基亚手机270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700元)、手机外壳一箱及作案工具热风枪、电烙铁等。

  检方认为,陈晓某、陈某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轻微刑事案件。另外,陈晓某两人系受雇于黄某某的打工者,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行为上受黄某某的管理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此外,陈晓某两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陈某明被抓获时刚满18周岁,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和可恢复性。综上所述,陈晓某、陈某明的行为虽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相对不起诉。受害方诺基亚公司委托律师也表示,可以宽恕两人的行为。

  另外,对一起福田检察院拟不予起诉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也进行了听证。检方认为肇事者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的“肇事后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向深圳市福利中心捐款10万元表明其悔罪态度,另外考虑到其家庭发生至亲离世变故,从执法人性化角度,拟对其采取非刑罚措施。

  左德起副教授认为福田检察院对两起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人性化的。听证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晓东也认为,长期羁押将带来很大的社会成本。福田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李丽华表示,希望通过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以增加检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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