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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司法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从上周开始,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据介绍,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以多种方式多次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因素,应以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对商标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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