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从易(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16990086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990086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768895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着色、整体外观不同。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
无论是申请商标“富贵哥”,还是引证商标“富贵格”均为偏正短语,“富贵”二字为修饰词,仅起到修饰作用,“哥”和“格”才是中心词,其整体含义集中在“哥”和“格”之上,该二字含义完全不同,使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具有完全不同的解释,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即可区分,不会产生混淆。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不同。
(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得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渐增强,完全具备识别作用,应予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张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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