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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5类“家卫士”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6-10-27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南京沃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16994406号“1.jp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994406BFBH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2.jpg”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568418号“3.jpg”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文字构成、首字、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不同。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不同。

  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和含义不同。

  《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相中商标近似的审查第(三)点第3条规定: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4.png

作者:张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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